摘 要: 直訴制度是古代法制史上為救濟有冤情的當事人而設置的一種比較特殊的非常規救濟,其形式多樣,從西周時期的“路鼓”“肺石”制度,到后來的登聞鼓制度、京控制度等,經歷了悠久的歷史。分析直訴制度存在的原因,從而分析直訴制度的影響,對于我國現代的法制建設,尤其是現代的信訪制度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直訴制度; 冤案; 信訪制度;
作為我國古代法制史上一個比較特殊的訴訟制度,直訴制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歷經各朝各代的發展漸趨完善。我國目前的信訪制度的存在與直訴制度有著一脈相承的關系,研究直訴制度,有利于對于信訪制度的改造。
一、直訴制度的概念及其歷史發展
(一)古代直訴制度概念
直訴制度,是指古代有冤情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冤情無處申訴時,超出一般訴訟管轄和訴訟程序之范圍,為申訴冤情而直接陳述于最高統治者或者特定機構予以公正審判的一種非常規訴訟制度。直訴制度是一種特殊的控訴方式,也就是說,是一種在常規訴訟救濟自己權利之外的救濟途徑。
直訴制度建立在古代的司法體系不夠完備、以人治為主的國家治理方式的基礎上,為彌補司法體系中存在的缺陷,起著權利救濟、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古代直訴制度是建立在宗法家族基礎之上的在人治方式下所特有的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直訴制度的發達,反映了人治的強大、法治的缺失[1]。
(二)我國直訴制度的歷史發展
直訴制度記載始于西周,路鼓制度是西周對直訴制度的重要探索。漢代繼承西周時期的路鼓制度,實行“擊鼓上言變事”的制度,但對于直訴的具體程序卻沒有明確的規定[2]。
登聞鼓”“投肺石”和“邀車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直訴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這表明直訴制度在這一時期時期已經正式形成,為此后歷朝歷代的直訴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隋唐時期是直訴制度快速發展的時期,直訴的程序、主體等相應的法律規范越來越縝密。
明清時期,作為法律制度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直訴制度也進入成熟時期,其主要表現形式為擊鼓制、迎駕制、封奏制和密奏制。清朝末年法律改革,設大理院,規定所有的京控案件都歸大理院管轄。這標志著直訴制度被新式的司法制度所改造和吸收。
從以上發展歷程來看,直訴制度的形式在相互繼承的基礎又有所發展。同時,在具體的直訴主體和程序上越來越細化,使之越來越具有可操作性,對于緩和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中國古代直訴制度存在的原因分析
直訴制度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救濟機制,符合封建社會的歷史條件和發展,有其存在的歷史原因。
發達的小農經濟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是直訴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生產經濟基礎決定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整個法律體系圍繞皇權而展開。直訴制度的存在,一方面是帝王最高司法權的表現,帝王通過普通民眾直訴與己,以體現自己的司法最高權威性,另一方面為帝王監督中央司法機構和地方政府提供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敗,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其次,直訴制度是統治者獲取下層普通民眾真實意愿的重要方式,是對普通訴訟制度的有益的補充和嘗試。直訴制度是中國的歷代統治者強調德政,以此來獲得民間對朝廷的心理認同的有效形式。直訴制度作為對一般訴訟制度的補充[3],是平衡社會因普通訴訟而產生矛盾和沖突的一種機制上的調節,當事人因常規訴訟無法救濟自己的權利時,可以通過非常規途徑實現權利的救濟。
再次,民眾傳統的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結與鄉土社會的厭訟思想是直訴制度存在發展的天然土壤。中國古代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清官情結,使得直訴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基礎,當人們遇到不公正的案件時,寄希望于最高裁判者的清明,這是直訴制度存在的文化基礎。另一方面,以“無訟”為理想的社會狀態,使得人們在遇到矛盾沖突時寄希望于尋找德高望重者解決,而皇帝被認為是一個國家最德高望重者,因而都希望自己的案件在遇到冤屈時尋求帝王的解決,直訴制度本身就是尋求最高權威解決糾紛的體現。
三、我國古代直訴制度的雙重影響
直訴制度在我國古代有其存在的價值與其合理性,通過分析直訴制度存在的原因,從而指出直訴制度對中國社會的積極影響與歷史局限。
(一)積極影響
直訴制度作為一種特別救濟制度,對于社會穩定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義,尤其是對于有冤獄案件的當事人,通過直訴制度使得自己的冤案得以救濟。其積極的影響主要有:首先,直訴制度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訴訟制度完善方面,直訴制度能夠有效的減少冤案,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直訴制度是皇帝或中央特定機構直接參與司法審判的合法途徑,有利于督促地方司法官員和中央司法官員公正司法。
總之,直訴制度增強了最高統治者與下層民眾的交流,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其統治權威性和正當性的根基。對于有冤情的普通民眾申訴冤屈,盡管是最后不得已而為的渠道,但也是普通民眾實現正義的最后保障。通過直訴制度,使得當事人在常規救濟渠道無法實現權利救濟之時,通過選擇非常規的渠道和方式實現救濟,以一種非常規方式實現個案正義。對于中國訴訟法制度史而言,直訴制度本身追求公平正義的象征意義遠遠大于制度本身所表現的意義,豐富和完善了訴訟法制度史。
(二)歷史局限性
盡管直訴制度對古代社會產生了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縱觀整個直訴制度的發展歷史,存在著制度間適用上的不可協調性、依靠皇帝個人的審判難免帶來不公、直訴成本極大、以及造成審判制度的混亂等嚴重弊端,在一定意義上,直訴制度嚴重沖擊了法制建設的步伐。首先,與普通訴訟制度不可調和的沖突。在講究社會秩序和階層倫理的古代社會,越級上訴是對社會治理的沖擊,任何官員都不希望有越級上訴的案件發生,這就造成了地方官員不會允許有越級直訴的存在,“禁止越訴”與直訴過程中越級上訴相互對立,使得制度間存在適用上的不可協調性[4],造成制度適用上的矛盾和尷尬。其次,從審級而言,越過一般的級別,由最高裁判者進行裁判,是一種理想的制度設計,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會因為最高裁判者個人素質而有所差異。這樣的制度設計只能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現實的操作中,不可能長時間持續。再次,無論對于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還是各級官員而言,直訴成本耗時耗力,時間成本和財力成本都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必需考量的現實問題。從現代的信訪制度的成本就可見一斑。
四、直訴制度對現代社會的影響
直訴制度是我國古代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統法律文化中獨具特色的存在。盡管直訴制度在現在不復存在,但是卻以另一種方式存在和影響著民眾的生活,這種方式就是信訪制度。
直訴制度通過越級上訴,有違訴訟原理,盡管可能會暫時性實現個案公正,但是對于整個法律體系的破壞而言是致命的,導致權利人把權利救濟的希望寄托于最高裁判者個人身上,而不是法律制度本身,這是人治最顯著的特征。以犧牲審級制度來實現個案的公正,看似實現訴訟公平正義,但實質上是對整個訴訟制度的一種嚴重的破壞,最終也會侵蝕著個案的公正,破壞著整個訴訟制度的發展。這體現了個案正義與整個訴訟制度之間的沖突和緊張關系,也是兩者的價值追求不一所必然導致的不協調和沖突,當為實現個案正義而破壞訴訟制度之時,法制建設也不復存在。
信訪制度是古代版的直訴制度在現代的表達,實質意義上是古代直訴制度在現代的復活。研究信訪制度,不得不追溯到古代的直訴制度。兩者所承載的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公民個體與國家治理的關系,越級上訴與普通訴訟的關系,個案公正與程序正義的關系,無不在信訪制度中有所體現。信訪制度與古代的直訴制度存在很大的相似之處,從某種意義上講,現在信訪制度的發達是古代直訴制度在現代的復活。直訴制度所承載的權力與權利的觀念,反映到今天的信訪制度中來,仍然對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產生根深蒂固的影響。
不論是直訴制度還是信訪制度,都體現了人們對公平正義不變的訴求,但這兩者都屬于非常規程序,是以破壞法治的前提下以尋求獲得個案的公正[5]。以越級上訴或者越級上訪的形式救濟自己的權利,反映了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暢,反映了常規訴訟渠道的失靈,反映了公民個人在遇到不公時,不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渠道實現權利救濟,而是以破壞正常程序的方式實現個案正義。當非常規救濟途徑成為常態,而普通的權利救濟的渠道必然會收縮乃至失靈,這對于公民法治意識的培養、法治社會的建立無異于是災難。
根源于古代的直訴制度的信訪制度,在目前社會轉型過渡時期,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法治不能涵蓋保障救濟之時,信訪制度作為非常規和非必要的救濟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盡管信訪制度其自身定位不清晰,缺乏與司法制度的有效配合和銜接,功能和作用也有待評估,在目前的糾紛解決機制中,是一種非常尷尬的存在。但是不可否認,在轉型期的社會,信訪制度仍然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在發揮著訴訟制度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信訪制度的發達其實是司法沒有權威性的表現,也是司法制度的悲哀。
盡管古代的直訴制度演變成今天的信訪制度,如何借鑒古代的直訴制度使今天的信訪制度在法治的軌道內運轉,而不是以信訪制度的形式來破壞法治的運轉,這是必須思考的問題。倡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減少信訪制度的影響力,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推進訴訟制度改革,使糾紛者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在非必要和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選擇信訪渠道。將信訪制度納入到法治軌道內,不能破壞基本的訴訟制度,以法治的方式規制信訪制度,消解信訪制度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直訴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在不發達的古代法律制度下,對于保障冤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直訴制度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合理性,但由本土文化及其制度設計所決定的直訴制度存在著實施上的障礙。如何利用和挖掘直訴制度中的優勢,規避其劣勢,而更好的為今天的信訪制度所借鑒,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根源于古代直訴制度的現代信訪制度,要轉化為法治軌道內的糾紛解決方式,以法治的方式發揮信訪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只有運用好其中的優勢,才能為信訪制度的設計提供好的視角和路徑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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