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我國的離婚率逐年升高,國家民政部最新統計顯示,僅2020年上半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168.3萬對,比上年增長11%。為了防止人們草率離婚,有效地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我國出臺了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然而,由于離婚訴訟調解機制不完善、調解人員個人文化素質及生活閱歷有差異、離婚訴訟調解程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從而未能有效地避免離婚率的持續增高。針對這一情況,離婚訴訟調解的管理者,應該健全離婚訴訟調解的管理機制,對調解人員進行系統、科學的培訓,明確調解的程序,從而保障離婚訴訟調解的有效進行以及順利發展。本文就離婚訴訟調解制度進行分析與探討,以供離婚訴訟調解者參考和評價。
關鍵詞: 離婚訴訟; 調解制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婚姻的傳統思想發生轉變,人們產生的離婚糾紛原因涉及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離婚訴訟調解制度作為解決人們離婚糾紛問題的制度由此誕生,然而,由于我國當代的離婚訴訟調解制度不夠完善,并且離婚訴訟調解的工作人員的調解方式和方法已經不能滿足當代人們的調解需求,因此,離婚訴訟調解的管理者應該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管理策略以及管理手段,來幫助人們進行離婚訴訟調解。
一、我國離婚訴訟調節發展現狀
首先,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們的思想也發生了很大的轉變,不再認為離婚時尋求相關人員進行離婚調解是必要的方式,而且由于離婚訴訟的管理者也不愿意參與別人的家庭與生活當中,導致我國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發展相對緩慢;其次,由于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傳統的離婚訴訟調解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代人們的需求,并且離婚訴訟的管理者在選擇離婚訴訟工作人員的過程中,往往對離婚訴訟調解人員的執業技能要求較低,導致離婚訴訟調解人員沒有掌握心理學、法學以及社會學等在調解中必要的知識內容就上崗,從而不能有的放矢地對人們在離婚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提出合理的建議與意見,也不能有效地對離婚雙方的心理進行科學的疏導;最后,由于我國的離婚訴訟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僅就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的內容做出調解協議,對于沒有調解成功的事件不能做出有效的安排,法院的委托調解制度也具有很強的原則性,在實施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進行操作,致使當事人在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困擾,誤認為離婚訴訟調解不具有實際的用處,所以人們在離婚時,往往對可以進行離婚訴訟調解的事情也采用了訴訟手段,從而阻礙了離婚訴訟調節制度的良性循環發展。
二、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離婚訴訟調解制度是調解人們離婚糾紛的重要載體,對離婚調解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在離婚糾紛中,本制度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離婚訴訟調解資源有限,離婚的情況卻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司法資源匱乏的確影響了離婚訴訟調解的質量與效果,許多剛步入法院工作的大學生也不得不參與到離婚訴訟的調解過程中。然而由于這些剛畢業的大學生缺乏生活經驗與社會閱歷,在調解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對當事人的離婚案件進行有效的調解與管理,嚴重影響了離婚訴訟的調解質量及調解效率,當事人不能從調解中體會到這一制度的優越性,從而阻礙了離婚訴訟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持續發展。而且從調解的角度看,離婚訴訟的管理者在調解的過程中,往往實行調查與審判相結合的離婚訴訟管理模式,法官往往兼任調解員與審判員兩種身份,從而最終影響了離婚訴訟調解的公正性,不能有效地促成離婚當事人協議的達成與統一。
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相對于法院訴訟更容易讓人接受,對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教育的中國人來說,他們在離婚糾紛中,很難接受到法院打官司,也常常把到法院打官司認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離婚訴訟往往引發離婚雙方人格上的對立,再加上離婚糾紛中還存在許多情感問題,導致解決的過程非常復雜,往往會使得離婚雙方當事人產生抵觸心理,摻雜著眾多因素,離婚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訴訟過程中,不能有效解決雙方爭議的問題。而離婚訴訟調解制度,只需要離婚當事人雙方在專業的調解人員主持下,在一個和諧的環境中進行協商,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從而能夠更加有效進行離婚訴訟的調解,更能有效保證離婚訴訟調解的順利進行及順利發展。除此之外,由于離婚當事人在訴訟時,法官在審問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是被動地回答,這會給當事人心理造成很大的壓力,如果離婚當事人拒絕法官的意見可能會帶來與自己期待相反的判決,而離婚訴訟調解制度有效地滿足了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問題,尊重了離婚雙方的真正意愿,也使得離婚當事人真正地說出自己的心聲,從而樂于表達,滿足了離婚當事人雙方不同的需求。
三、完善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的建議
(一)革新調解員選任制度
離婚訴訟的調解人員在調解的過程中也應該注重理性思維的發展,根據事情的邏輯性“以理服人”,不能感情用事,在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中也要從多角度、多方面進行調查,并且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式以及調解方法對離婚當事人從心理學、教育學以及法學等角度進行有效的調解。除此之外,由于離婚訴訟調解員是沒有報酬的,所以很難吸引調解人才的加入,政府應該加大對離婚訴訟調解隊伍的資金投入,吸引專業化的人才,并且定期對離婚訴訟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全方面提高離婚訴訟調解工作人員的專業性與科學性,并且保證離婚訴訟調解的工作人員都能夠持證上崗,使其在調解過程中發揮最大的價值與作用。
(二)完善離婚訴訟外調解程序
由于我國當前的離婚訴訟調解制度還不夠健全,所以有的離婚訴訟調解時間過長導致離婚訴訟調解工作效率非常低下,因此,我國法律應當加強對離婚訴訟調解期限的明確與規定,保證離婚當事人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離婚訴訟的調解,從而有效地提高離婚訴訟的工作質量以及工作效率。除此之外,離婚訴訟的調解工作人員在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中,應該有效地建立適合訴訟外調解的事實證明規則,使得離婚的調解制度更加科學性與專業性,從而更容易受到離婚當事人的信任,使之能夠有效加強離婚訴訟調解的作用與功能。
(三)健全訴調對接機制
離婚訴訟調解的工作人員在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中,也要有效地做好訴調對接工作,并且對離婚所產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情感問題進行有效的和解,輔助離婚當事人達成一定的協議。有數據表明,在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中,離婚當事人往往會由于其中某個問題的不妥協性而導致離婚訴訟調解的失敗,而且離婚當事人在訴訟的過程中,法院的管理者也往往會對該問題以同樣方式進行調解,因此,離婚訴訟調解應該健全訴調對接的機制,并且對于離婚當事人在離婚訴訟調解過程中達成的事項,法院則不用再去調解,避免法官在訴訟工作的過程中浪費大量的時間,提高離婚訴訟調解的工作質量以及工作效率。
四、結論
總的來說,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與轉型,人們在婚姻中的矛盾愈演愈烈,離婚糾紛越來越多,政府將離婚訴訟調解制度引入處理糾紛的過程,有效解決了人們在離婚中所產生的問題,然而,由于我國當前的離婚訴訟調解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代人們的需求,從而導致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質量都有所下降,因此,針對這一情況,離婚訴訟的管理者需要加強對離婚訴訟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健全離婚訴訟的管理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離婚訴訟調解的效率與質量,促進離婚訴訟調解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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